2019年1月9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通告稱,2018年度,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廣東省流通領域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抽查檢驗,承擔本次抽檢任務的檢驗機構是廣州纖維產品檢測研究院。本次抽查檢驗適用GB/T 28863-2012等監督抽樣檢驗標準進行抽樣及判定,抽查檢驗的監督(核查)總體確定為:(1)對于2016年以來未抽檢或者經抽檢未發現不合格的品牌商品,監督總體確定為廣東省流通領域與抽檢的樣本標稱同一商標(或標稱同一生產者)同一型號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集合;(2)對于2016年以來經抽檢發現有不合格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品牌商品,監督總體確定為廣東省流通領域與抽檢的樣本標稱同一商標(或標稱同一生產者)的執行同一產品標準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集合。
本次抽查檢驗判定120款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監督總體不合格,其中屬于第一種情形監督總體不合格的服裝有95款,屬于第二種情形監督總體不合格的服裝有25款。涉及的主要問題為: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萃取重金屬含量、pH值、附件抗拉強力、色牢度、纖維含量、標示等項目。現將發現的問題和涉及的商品名單通告如下:
1.甲醛含量:本次抽檢判定甲醛含量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3款。甲醛是一種無色、具有刺激性且易溶于水的有機物。甲醛對皮膚和眼睛黏膜有強烈的刺激作用,嬰幼兒及兒童服裝中如果存在過量的甲醛,會隨著穿著過程逐漸釋放,通過皮膚和呼吸道對兒童及嬰幼兒產生危害。甲醛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印花或染色所用染料或助劑中含有甲醛,其后整理工藝也未將殘留的甲醛處理干凈,制成服裝后造成了產品局部甲醛釋放量過大的隱患。
2.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本次抽檢判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4款。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的統稱為偶氮染料,而經還原會釋放出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附錄C指定的24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我們稱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也稱禁用偶氮染料。根據GB 18401-2010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不得使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實際檢驗中,如果檢出的致癌芳香胺含量超過20mg/kg,則判定為不合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業為降低成本,違規使用低成本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3.可萃取重金屬含量:本次抽檢判定可萃取重金屬含量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1款。重金屬一旦被人體吸收會累積于人體的肝、骨骼、腎、心及腦中,對健康造成無法逆轉的巨大損傷。嬰幼兒喜歡把衣服放進嘴里嚼,劇烈運動后習慣用衣服擦去臉上的汗水,這都無疑使衣服面料與孩子的皮膚、眼睛甚至口腔相接觸,從而導致面料上的殘留的重金屬傷害嬰幼兒。
4.PH值:本次抽檢判定PH值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14款。pH值是衡量紡織服裝產品酸堿程度的指標。人體皮膚呈弱酸性,以防止病菌的侵入,紡織品的pH值在弱酸性和中性之間有利于保護人體皮膚健康。如果pH值過高或過低,都會破壞皮膚的表面平衡,從而引起皮膚過敏或誘發感染,使皮膚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8401-2010的規定:直接接觸皮膚產品的pH值至少應符合B類指標要求,即在4.0~8.5之間;非直接接觸皮膚產品的pH值至少應符合C類指標要求,即在4.0~9.0之間;而嬰幼兒類產品的pH值應符合A類指標要求,即在4.0~7.5之間。該項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織物在后整理中未進行水洗或酸堿中和處理,或中和處理不充分,導致面料pH值超出標準允許范圍,而服裝企業采購原料時對采用的原料質量把關不嚴,未對原料pH值采取有效的檢驗措施,導致成品的pH值不合格。
5.附件抗拉強力:本次抽檢判定附件抗拉強力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8款。附件抗拉強力是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上的附件抵抗外力拉伸的性能。抗拉強力不合格的附件(如紐扣等),可能會被嬰幼兒拽下放入口中、塞入耳內或吸入鼻孔,對嬰幼兒造成危害。附件抗拉強力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產廠家對嬰幼兒服裝的附件抗拉強力重視程度不夠,使用了質量不過關的縫紉線或面料,或是縫紉工藝不當所致。
6.色牢度:本次抽檢判定色牢度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19款。染色牢度是反映服裝用面里料的色澤牢固度的指標,染色牢度的優劣直接影響穿著美觀和身體健康。由于兒童特別是嬰幼兒容易出現手、口接觸所穿服裝的情況,一旦服裝的染色牢度差,可能會給兒童、嬰幼兒的身體帶來傷害。強制性標準GB 18401-2010對耐水、耐汗漬、耐(干/濕)摩擦、耐唾液色牢度等指標都有明確規定,而相關產品標準對耐洗(皂洗)、耐光等色牢度指標也有具體要求。造成色牢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染料選擇不正確,未根據面料種類選擇合適的染料;二是染色工藝不合理,如沒有根據染料和產品種類確定適當的染色時間、升溫速度及保溫時間等;三是部分企業為節約成本,未采用相應的水洗措施或水洗不充分。
7.纖維含量:本次抽檢判定纖維含量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39款。纖維含量是紡織產品的重要品質指標,紡織產品原料成分的優劣,是決定產品價值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消費者在選購紡織產品時往往是依據明示纖維含量進行選購,纖維含量標注錯誤或未標注將直接影響消費者對產品的選購。國家標準GB/T 29862-201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對紡織產品纖維含量如何標注有明確的規定。纖維含量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企業質量意識淡薄,未根據標準的要求對纖維含量進行標注,或僅依據供貨商提供的數據盲目標注,或根據經驗隨意標注;第二,企業為節省檢測費用,僅對所用面料部分送檢,但不同批的面料或不同部位的面料纖維含量有可能不同,導致不合格;第三,部分企業忽視對低含量纖維的標注,僅標注了主要的纖維含量;另外,也不排除少數企業故意以次充好,以低價纖維代替高性能、高價值纖維,欺騙消費者,以謀取不法利益。
8.標示:本次抽檢判定標示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共88款。標示是消費者了解產品性能的主要窗口,如果標示錯誤或無標示就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者判斷而購買不適用產品。國家標準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規定了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各項標注內容,包括: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產品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含量、維護方法、執行的產品標準、安全類別。另外,某些產品標準對產品的標示內容也有特殊要求。標示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生產者、經銷者對標注要求認識模糊不清、領會不深、理解不透,對標注要求一知半解,以致造成有意或無意漏標、錯標。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向不合格商品的生產者發出了不得提供本次檢驗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監督總體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的行政告知書,向相關銷售者發出了責令停止銷售本次檢驗判定不合格商品的(同一監督總體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據《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次被抽樣的不合格商品銷售者實施了行政處罰,同時將采取多項措施督促全省銷售者對同一監督總體的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市、依據消費者要求對已銷售的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予以退貨。本省范圍內的經營者,凡是經營與本次通告的同一監督總體的不合格兒童及嬰幼兒服裝商品的,均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停止銷售、依據消費者要求退貨措施。對于未采取停止銷售不合格商品及依據消費者要求退貨措施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